MENU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股东瑕疵减资相关争议点分析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股东瑕疵减资相关争议点分析

来源:
时间: 2025-06-20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 | 以“第三人债权”作为股东出资的法律路径与商业逻辑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实践中,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将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向存在瑕疵减资行为的股东主张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司法裁判中对股东瑕疵减资相关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对股东瑕疵减资中的重点争议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01

案由争议


股东瑕疵减资案由属于公司减资纠纷还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直接影响管辖法院,实践中,法院对案由的认定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下称“《案由理解与适用》”)对公司减资纠纷的界定为:“公司在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该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通过《案由理解与适用》可知,公司减资纠纷是因股东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案由理解与适用》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界定为“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亦系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根本法源。因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实质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为此承担责任的纠纷。《九民纪要》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两种案由的法律依据不同,解决的法律纠纷也不同。公司减资纠纷解决的是因股东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解决的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为此承担责任的纠纷。


实践中,公司财产不足以请偿债务,债权人通常要求瑕疵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多数法院将其案由认定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系因法院认为公司减资纠纷是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纠纷,而股东瑕疵减资属于股东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


而笔者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债权人要求瑕疵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说明债权人系基于瑕疵减资股东的瑕疵减资行为而要求其承担责任,而非基于股东本身滥用其权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瑕疵减资仅是股东未注意或未严格遵守减资程序而造成的减资瑕疵,并非股东对债权人权益的有意侵害。公司减资纠纷在《案由理解与适用》中被界定为:“公司在注册资本减少过程中因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其定义并未限定公司减资纠纷仅适用于公司及其股东间,债权人要求瑕疵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亦符合“减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因此股东瑕疵减资案由更符合“公司减资纠纷”。




02

管辖争议


对股东瑕疵减资案由的认定直接关系着管辖法院的确认。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将股东瑕疵减资案由认定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系公司法领域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债权人为诉讼便利起见,通常会在债权人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起诉,而多数法院亦当然地认为原告所在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但笔者持不同观点,即使股东瑕疵减资案由被认定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亦不宜直接将原告所在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仅因原告承受了侵权结果,就可将其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地,则几乎所有侵权案件权利人的损害总会反映到原告住所地,如此,有可能使侵权结果发生地“泛化”,变相废除了被告住所地标准,导致对被告管辖利益的重大损害。而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实现管辖利益平衡,而非将所有案件都划归原告住所地管辖。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界定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债权人认为其受到损害就理所当然认为债权人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详见(2018)沪01民辖终85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80号),为便于公司和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便于公司提供证据或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亦便于此后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将侵权结果发生地界定为公司住所地更为适宜。


若股东瑕疵减资案由被法院认定为“公司减资纠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因股东瑕疵减资案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进而管辖法院亦存在争议,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向审判庭充分论述案由及管辖依据,以选择更有利于当事人的管辖法院。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股东瑕疵减资相关争议点分析




03

股东瑕疵减资的责任承担问题争议


(一)“瑕疵减资责任”不等于“抽逃出资责任”,在法律责任上不宜直接类推适用

股东瑕疵减资仅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行政责任,即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见直接法律规定瑕疵减资的民事责任。根据案例检索,现有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将“瑕疵减资责任”直接等同于“抽逃出资责任”,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瑕疵减资责任”不等同于“抽逃出资责任”。减资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资本的行为。抽逃出资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已缴纳的出资财产但继续持有原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的行为。瑕疵减资不等同于抽逃出资,在法律责任上不宜直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案中认定“寒地黑土集团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先发布减资公告后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程序规定的情形,但作为寒地黑土集团股东的省农资公司并未利用寒地黑土集团减资实际实施抽回出资的行为。省农资公司虽将其登记出资由5000万元减至3000万元,但寒地黑土集团的权益并未因省农资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资产总量并未因此而减少、偿债能力亦未因此而降低。省农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审法院判决不得追加省农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而法院在认定股东瑕疵减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亦存在分歧,笔者将在下一部分详细阐述。


(二)“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的责任承担

减资可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指公司在减少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公司股东,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形式减资指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股东并未实际从公司抽回出资,并不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瑕疵减资责任”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不认可形式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法理论上对减资有实质和形式减资的区分,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区分,且公司减资无论是实质减资或形式减资,减资的受益人均系股东,故股东应在工商登记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认可形式减资,但股东所提交的证据若无法证明系形式减资,则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公司法并未明确区分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但从减资行为的发生以及法律后果来看,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形式减资仅是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其结果并不减少公司的净资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的真实回归。而实质减资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的资产返还给股东,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的根本原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形式减资且减资具有正当性,否则仍应当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认可形式减资,股东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注册资本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具有一般参考价值,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清偿债务能力的下降。其次,公司减资形态多样,即包括股东收回出资的实质减资,也包括仅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而不减少公司财产的形式减资。形式减资仅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不导致公司财产减少,与债权人不能获得债权的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股东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公司减少资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赋予公司债权人相应权利的原因在于公司减资可能导致公司财产的减少,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并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形式减资不导致公司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若此时要求股东按照工商登记的减资金额承担责任,与该条规定目的不符,也将导致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法官会议(2019年第27次)亦未将存在程序瑕疵的形式减资行为认定为抽逃出资,即未实际抽回资金的形式减资不会使公司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虽然公司减资存在程序瑕疵的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一定的行政处罚,但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抽回出资、侵犯公司财产权,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能仅因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就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进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瑕疵减资责任

针对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瑕疵减资责任,实践中也存在重大分歧。有观点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具有缴付出资的期限利益,不能因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对于未到期的认缴出资,除非法定情形,股东不负有立即出资的义务,也即股东对于认缴部分的减资,即便存在程序瑕疵,因该认缴部分尚未作为公司资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认缴出资的瑕疵减资与股东抽逃出资存在重大差异,也不具有类推适用抽逃出资规定的可能性。 法院在(2020)湘02民终648号案件认为:公司违法减资并不导致认缴出资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到来的前提下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股东在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下理应享有期限利益。


而上海一中院在(2021)沪01民终4969号案中则持不同观点,认为:“此时公司是以减资前的注册资本对外作为特定债权人与之发生交易的信赖基础。这里的注册资本,就会包括认缴出资,甚至全部都是认缴出资。股东虽依法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出资期限不应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而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其已具备实质破产的原因,公司营业期限应视作届满。即便无人主动申请破产,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股东瑕疵减资相关争议点分析




04

减资存在瑕疵时,减资决议的效力争议


现行法律中仅就公司瑕疵减资情形作了规定,未就该减资决议的效力及作出减资决议的股东应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减资应当通知债权人,该处“应当”应认定为是强制性规则,违反将导致减资决议无效。观点二认为,通知债权人并非减资的生效要件,而仅系对抗要件,即公司不履行该义务的,不得以其减资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在公司原有资本范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观点三认为,瑕疵减资的决议有效,减资并不必然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如果确实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在减资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公司若不能清偿,还可以继续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类似案例如: (2021)京03民终922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瑕疵减资的决议本身是有效的,只是对未通知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具体理由为:1.减资决议属公司自治。决议是公司形成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减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即可成立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构成减资无效。2.瑕疵减资未侵害全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资中未通知债权人构成瑕疵减资,瑕疵减资损害了对公司减资前的注册资本产生合理信赖利益的债权人权益,并未损害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不当然导致减资无效。若瑕疵减资导致减资当然无效,难免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和交易安全,也干涉了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作出调整注册资本的自治权力。3.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救济。根据法律规定,权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和相关人员对其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其合法权益并非不可救济。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减资的案由、管辖、责任、减资决议效力等均存在争议。瑕疵减资的案由不同,必然导致管辖不同,区分减资为实质减资还是形式减资也可能会导致最终承担的责任不同。作为代理人,在提起诉讼或应诉时,可多角度、多维度思考,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诉讼方案。

弘齐研析·公司实务|股东瑕疵减资相关争议点分析

Copyright © 2018 2023.All Rights Reserved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