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监管本次适用“实质重于形式”认定标准:境外机构即便持有境外属地金融牌照,若通过任一渠道在我国境内落地业务环节,构成非法证券经营,具体违规行为包含五类:
1.境内渠道营销招揽:依托境内网站、移动App、自媒体社群、短视频平台投放开户推广、投资资讯、拉新返利内容;
2.境内远程开户服务:以内地居民身份证、手机号受理港美股账户开立申请,全程无境外现场核验;
3.境内服务器承接交易:在国内部署运维系统、处理内地投资者交易指令、提供线上客户咨询;
4.违规跨境资金导流:指导投资者绕过个人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通过第三方账户、非同名银行卡完成出入金;
5.境内外包配套服务:委托境内科技公司、咨询机构提供软件开发、客户运营、开户指引等辅助业务。
前述行为无需全部实施,仅完成单一环节即落入非法经营整治范畴,境内合作、协助主体与境外券商构成共同违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