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然只要有能力有意愿都可以进行慈善捐赠,那为什么很多捐赠都要通过红十字会或慈善基金组织进行呢?
这里就要区别捐赠和募捐的区别。《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的主体必须是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比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而募捐也分为两种形式:
1、公开募捐,也就是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捐;
2、定向募捐,也就是慈善组织在发起人、会员等特定范围内进行募捐(如企业园区或者商会成立的基金会,向会员企业募捐)
这里的区别在于,个人是不能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法》规定我国的公开募捐必须要取得一个《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当个人要进行慈善救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号召募捐的时候,虽然是基于好心,但实际上可能已经违法了。但是在水滴筹等平台式上对个人或者亲属遭遇的困难进行求助也不属于这个违法范畴之内。
(二)如果不募捐,仅仅是个人捐赠,是否必须要经过慈善组织?
答案是不一定。《慈善法》35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比如这次疫情中,有同济大学的校友会就直接开直升飞机将医疗物资直接送达给协和医院。
2月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其中有内容称:“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这个通告是正式发布的,在法律上属于规范性文件,当然属于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所以要从行政行为角度进行辨析。
首先,从行政行为主体上看。发布主体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前面说到的法律条文,慈善捐赠的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即使捐赠中存在问题,也应当由民政部门进行处罚,而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次,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上看。慈善捐赠中的处罚仅限于慈善组织在违法时由民政局进行处罚,并不包括对捐赠个人或者企业的处罚。这里的被处罚主体也是错误的。
因此,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论在主体资格上,或在其职权上,均无权管理、限制捐赠者的正当民事行为。
(三)税务问题
根据《慈善法》80条的规定:
1、个人捐赠的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2、企业捐赠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在应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3、要注意的,慈善组织捐赠以后模式可以索要财政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的,类似发票。可以在上述的税务抵扣时起到发票凭据的作用。就算是你匿名捐赠或者不要票的,你也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做好记录,以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