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齐案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我所承办某金融案胜诉获央行分行青睐
弘齐案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我所承办某金融案胜诉获央行分行青睐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系列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的重重考验,法院最终全面驳回再审申请,案件取得圆满胜利。这一成果既彰显了弘齐律所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扎实专业功底,也为同类金融监管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经验。——基本案情——2019年,李某等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通过向某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房屋。然而,某银行在与李某等人签订《按揭借款合同》时,所涉房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等关键手续,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四条关于“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的规定。2023年7月19日,针对某银行上述放贷事宜,李某等人向某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于 8 月1日 依法受理,并迅速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经核查,确认某银行确实存在违反银发【2007】359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随即向其作出《金融监督意见书》予以问责处理,并于 11 月1日 向李某等人发出《调查意见书》。但李某等人却以某金融监督管理局具有法定查处职责,作出的《调查意见书》违法,且存在逾期答复等事由,向法院提起五起系列行政诉讼,一致要求撤销《调查意见书》,重新履行查处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争议焦点——这起案件背后,盘根错节着诸多复杂因素:(一)程序瑕疵隐患依据相关部门规章,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针对举报事项作出书面调查意见,最迟不得超过受理后的 90 日。本案中,某金融监督管理局 8 月 1 日受理举报,按规定应于 10 月 30 日前作出《调查意见书》,但其实际于 11 月 1 日才完成答复,存在逾期两日的程序瑕疵,这一问题可能成为诉讼中的不利因素。(二)当事人深层诉求李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真实目的并非表面诉求那般简单。他们企图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某金融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推翻《调查意见书》,进而否定与之对应的《金融监督意见书》对银行 “放贷行为” 违规的认定及处理结果。一旦得逞,便能进一步迫使监管部门重新查处与答复,将银行 “放贷行为” 定性为 “违法行为” 进行处罚,从而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按揭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实现购房人原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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